(一)认定网络诈骗犯罪数额以实际骗取金额为准,查证时要全面审查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的财物金额就是诈骗数额,对于难以直接查明的部分,结合已查明的被骗金额,参考发送诈骗信息数量、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等,按司法解释规定标准认定。
(三)多次实施网络诈骗,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已处理部分不重复计算,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的财物,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