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需满足的条件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未公开发表、国内未公开使用或未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且无他人就同样申请在先提出。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3.实用性:能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需满足的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前无同样外观设计被他人公开。
2.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3.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4.适于工业应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