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存在未办结婚登记、办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三金,可准备能证明上述情形的相关证据,如未登记的证明材料、共同生活情况的说明、给付人经济困难的证明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若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且已完成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般无需返还。但如果结婚时间短、彩礼数额大,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与对方协商部分返还。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在综合考虑结婚时间、是否生育子女、过错情况、彩礼使用情况后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