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未留遗嘱,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原则上均等分割遗产。
(二)若其中一个女儿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女儿,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五)若父母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指定的方式和份额分配财产,各女儿按遗嘱继承相应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