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出具借据时,对于金额较小的借款,虽现金交付符合交易习惯,但为避免纠纷,可让借款人出具收条。
(二)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交付,并保留好转账凭证,明确款项用途为借款。
(三)若借款过程有证人在场,可让证人留存联系方式,必要时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