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在拿到检验、鉴定意见后的三天内,要提交书面申请,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会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不过重新检验、鉴定只能有一次。
(二)在诉讼中进行质证。要是事故到了诉讼阶段,可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能申请专业人士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看法,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