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要确认情况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能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或线索;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二)申请时间: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诉前申请的,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然法院会解除保全。
(三)申请作用:通过财产保全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后续赔偿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