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应争取在两个月内安排开庭并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若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有特定情形,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则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要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安排开庭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