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电子信息:留存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若其中体现对方冷漠、拒绝沟通等冷暴力行为,可当作证据。
(二)准备书面材料:收集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明冷暴力事实;保存因冷暴力导致精神或身体问题的病历、心理咨询记录等,佐证冷暴力危害。
(三)获取证人证言:请知晓冷暴力情况的家人、朋友、邻居提供证人证言。
(四)收集视听资料:用录音录像记录冷暴力发生场景及过程,要确保收集手段合法,不侵犯他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电子信息、书面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都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