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事故中,当事人不签认定书不阻碍交警放车。若需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通知领取扣留车辆;无需检验、鉴定的,交警及时放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不以当事人签字为条件。当事人拒绝签字,交警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认定书依旧生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