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应共同承担。判断方法如下: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产生,或者虽只有一方签名但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可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需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