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自行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过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法定管辖判定。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没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