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情形下,若能证明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可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促使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主动自首、争取立功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努力获得谅解,这些情节有助于争取酌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时,若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从证据方面进行分析,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