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是否对女方有利,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从以生理障碍为由离婚角度看
1. 男方隐瞒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男方在婚前隐瞒了生理方面的重大疾病,女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隐瞒相关疾病,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会更有利。
2. 无证据证明隐瞒
若女方只是怀疑男方有生理障碍,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在婚前知晓自身病情且故意隐瞒,这种情况下,可能只能按照普通离婚程序处理财产分割,仅以怀疑男方有生理障碍为由,很难在财产分割上获得特别的倾斜。
从其他可能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看
1. 共同财产的来源和贡献
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积累贡献较大,比如女方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女方在购置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时出资较多,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女方的贡献,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
2. 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本身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照顾。
3. 男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如果男方除了可能存在生理障碍外,还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也会适当多分。
总之,仅依据目前所描述的情况,不能直接判定财产分割一定对女方有利,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结合具体的财产状况和双方在婚姻中的表现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