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1万,无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超过三个月未还,均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建议及时归还挪用款项,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11万属于数额较大。同样应尽快归还资金,如实向单位说明情况,争取单位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