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单位或相关部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争取认定为自首。同时,理清挪用公款的用途及去向等细节,为后续量刑争取有利情况。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出纳,同样要主动交代情况,将挪用过程清晰说明。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归还资金,强调自身悔改态度。
(三)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程序和量刑标准,律师可提供专业法律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