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达50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有能力,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从轻处罚。比如尽快筹集资金退回违法所得,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并给予合理赔偿。
(三)要避免出现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等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会导致量刑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