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成功设立时,若债务是因履行设立职责产生,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承担;若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自身利益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方可选择让该发起人或公司承担。
(二)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分担,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不明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