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精神病人作为生活困难一方离婚,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双方可先就帮助方式,如提供住房等财物或给予金钱帮助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二)若双方无法就帮助方式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若精神病人在婚姻中为无过错方,而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精神病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病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对方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