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股东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自身其他损害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对股东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在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三)申请保全时,范围要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避免过度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