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行使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二)若已过一年期限仍起诉,要考虑对方可能以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抗辩的情况。
(三)若存在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形,适用九十日除斥期间,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