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4万已退还情况,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挪用事实、用途及还款情况等。主动退还公款体现悔罪态度,可能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二)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14万退还,同样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可以向法院提交反映自身悔罪态度和退款情况材料,争取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