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现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先尝试与对方重新协商,争取达成新的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时,要准备好能证明情势变更的相关材料。
(三)等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