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口头遗嘱时,需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或遭遇重大灾难。非危急情况下,不要轻易使用口头遗嘱这种形式。
(二)邀请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三)危急情况消除后,若可以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法定形式立遗嘱的,应及时重新订立遗嘱,避免原口头遗嘱无效。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能证明危急情况存在以及见证人身份等相关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视频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