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日常用品或小额财物,赠送后无需返还,直接归受赠人,因为这种基于情谊的赠与交付后不可撤销。
(二)赠送贵重物品如房产、车辆等,若以结婚为目的,最终未结婚时,赠与方可要求返还,因附结婚条件,条件未成就可撤销。
(三)若赠送物品属借款性质,有证据证明的,出借方可要求偿还。
(四)遇到此类问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情况和证据判定物品归属或是否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