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离婚的处理方式
与妻子协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若有收养子女)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手续。
(二)不同意离婚的处理方式
若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生育纠纷和感情破裂并非必然相关,若无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时表明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判不准离婚。并且不能强迫妻子生育,可在诉讼中积极沟通交流以挽回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