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双方日常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此表明在分居或产生矛盾期间彼此仍有情感交流、相互关心。
(二)准备共同参与家庭活动、亲友聚会的照片或视频,证明双方依旧以夫妻身份共同参与社交,维持家庭关系。
(三)若一方生病或遇到困难,另一方有照顾、帮助行为,可收集相关的医疗票据、证人证言等,作为感情未破裂的证据。
(四)提供双方曾共同制定的家庭计划、未来规划书面材料,体现夫妻仍有共同生活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法院判决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所以提供上述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可增加不判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