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责任主体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如果该儿童的行为导致玻璃损坏,赔偿责任一般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从学校责任角度
舞蹈课通常是在学校或者专业培训机构等场所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里说的是人身损害,但在管理职责方面同理适用。
学校有过错 :学校对于教学场所的物品摆放、设施安全等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果玻璃本来就是损坏的,学校没有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学校没有在损坏的玻璃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没有及时安排人员修复玻璃等。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监护人可能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学校无过错 :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玻璃损坏后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等,那么主要的赔偿责任可能就由监护人承担。
所以,综合来看,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具体的赔偿主体和赔偿比例要根据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际处理中,建议家长和学校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妥善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