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结婚两个月彩礼三金是否退还时,先确定是否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若有其一,给付方请求返还,可向法院提出。
(二)若已共同生活,不要期望法院支持返还全部彩礼三金,可提供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有无子女、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争取部分返还。
(三)若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三金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