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自行用手写好遗嘱内容,签上自己名字,标注好日期。
(二)代书遗嘱:找两个以上的人当见证人,让其中一人代写遗嘱,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写好日期。
(四)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里说出自己姓名或露出肖像,同时说明日期。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用,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没用了。
(六)公证遗嘱:到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