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方若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准备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证据可围绕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收集。
(三)过错方作为起诉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过错行为和感情破裂。
(四)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请求过错方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