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会计挪用公款8万,应及时向监察机关举报,促使其退还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理。若其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形,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会计挪用单位资金8万,单位可与该会计沟通让其尽快归还资金。若其拒不归还,单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