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护理
1.护理人员有收入,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算护理费。
3.护理人数原则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确定人数。
(二)长期护理
1.护理期限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植物人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2.护理级别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
3.最终护理费为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级别对应劳务报酬标准三者相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