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若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等符合法定情形,该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产权登记方。
(二)若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况,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依据共同还贷比例、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