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履行时,受欺诈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其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欺诈方要赔偿受欺诈方损失。
(二)合同已履行时,受欺诈方可以不撤销合同,而是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三)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受欺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