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名下唯一住房超出生活必需标准,像面积过大、豪华装修等情况,要做好可能被执行的准备,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
(二)当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时,需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三)若认为法院执行不合理,可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住房是生活必需且未超出标准,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