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安排好时间,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期限。
(二)可以提前和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了解申请所需的材料和具体流程,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三)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可能会错过这三十日的期限,要及时咨询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