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可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不存在上述情形且对方不同意离婚,可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积极改善夫妻关系或继续收集感情破裂证据,满一定时间后再次起诉。
(二)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母方要注意自身生活环境等是否适宜抚养孩子;已满两周岁子女,要突出自身在经济、教育、陪伴等方面的优势;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与孩子多沟通,让孩子表达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