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抵押权人明确表达未同意抵押情况,主张抵押行为不具备效力,要求返还车辆。
(二)若儿子与抵押权人有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三)若车辆被抵押权人占有,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抵押权人返还车辆以维护物权。
(四)若因儿子行为遭受损失,有权向儿子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