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责任判定主体及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判定。
(二)明确不同过错情况责任承担
一方过错导致事故,该方担全责;两方或多方有过错,按作用和严重程度分主责、同责和次责;各方无过错属意外,均无责;一方故意造成,他方无责。
(三)关注判定考虑因素
判定时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遵守交规、有无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因果关系。
(四)知晓不服认定的处理方式
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认定书送达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