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准备好离婚起诉状,清晰表达离婚诉求和理由。
(三)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家暴等的相关材料,以及财产状况证据。
(四)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待法院受理。
(五)配合法院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法定判离情形,等待法院判决。若第一次判不离,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