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贷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所选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同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对于合同履行地,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