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公司是由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另一方并非公司股东,股权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不过婚后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此时,非股东方可以要求对婚后股权收益部分进行合理分配。
(二)若公司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且双方均为股东,先自行协商各自股份的分割,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比例分割股权。
(三)当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但只有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时,双方先协商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夫妻双方分割转让款;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