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可以收集能证明以下情形的证据:证明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警方处理记录、证人证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
(二)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此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可准备宣告失踪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保存好这期间分居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