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万且扰乱金融秩序,应第一时间分析自身情况。若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从轻量刑。比如及时退还吸收的公众存款,积极配合调查。
(二)若案件中存在可能导致从重处罚的因素,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要重视并采取一些弥补措施,尽力降低不良影响,以减少量刑加重的可能性。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按要求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全面准确地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