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挪用单位资金11万的情况,单位应及时发现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账目明细等,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单位内部要加强财务监管和人员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若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1万,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监察机关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同样要反思内部管理漏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