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是恋爱时男方为增进感情赠与女方,属于一般赠与,离婚时女方不用归还。
(二)若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达成,通常无需归还,但若结婚时间极短且因给付三金让男方生活困难,男方能要求适当返还。
(三)实务中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三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考量。
(四)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