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和对方友好沟通,表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希望恢复和孩子的正常联系与探望。
(二)若沟通没效果,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望权。
(三)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法院会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四)若对方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