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书面协议管辖的情况:借贷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无约定管辖的情况:没有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