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儿去世未留遗嘱等,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可先协商分配,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若父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在分配遗产时可要求适当照顾多分。
(三)若父母对女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女儿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要求多分。
(四)若其他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父母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五)若女儿立有遗嘱,父母应按遗嘱内容确定遗产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